西藏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
乃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刘某、何某(另案处理)明知黄金为诈骗获得,仍帮忙取货,后被告人邝某、王某、刘某、何某(另案处理)四人多次前往寄卖行将黄金进行变卖。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邝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套取他人现金770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邝某、王某、刘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仍共同将财产转换成现金,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邝某、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被告人刘某犯洗钱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邝某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王某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洗钱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
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主动向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退缴信用卡诈骗所得77000元,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寄语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助长了涉黑恶、毒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对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法律小课堂
“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跨境转移资产,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