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两纲”解读丨提升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
一、近十年妇女参政取得的积极进展
近十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制定有利于妇女参政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视发挥妇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不断拓展,参与水平进一步提高。
党和国家重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将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目标要求纳入党的执政方略和国家战略规划。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2015年,中央召开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党委把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放到整个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来谋划,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来推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提出,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比例。《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出,重视抓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教育培训。《2019—202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强调,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合理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发展农村女党员工作应“注意吸收妇女入党”,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中要“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为新形势下妇女参与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了支持。
十年来,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一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进一步提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达到24.9%,比第十一届提高了3.6个百分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女委员比例达到20.4%,比第十一届提高了2.7个百分点。二是党政女干部和女党员比例明显提升。2017年,全国党政机关女干部人数增至190.6万,占干部总数的26.5%;2018年全国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2.2%,比2015年提高1.6个百分点;2019年,中国共产党女党员比例为27.9%,比2010年提高5.4个百分点。三是女性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有所提升。2019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3.8%,比2010年提高2.4个百分点;近十年来,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始终保持在50%左右,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保持在40%左右;社会组织负责人中女性比重整体上呈现上升趋势,其中民办非企业中女性负责人的比例从2010年的28.4%提高到2019年的37.3%。
二、编制基本思路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下简称新妇纲)妇女参与管理和决策领域共设十项主要目标,提出了十项策略措施。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新时代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制度环境和宏观政策的新变化,同时聚焦十年来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现实状况和重点问题,力求既体现继承性和延续性,又突出时代性和创新性。
主要目标的设置涵盖了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三个重要维度。
一是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以及各级政协委员、常委中的女性比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女性参与人大和政协对于推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国家立法和决策的代表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反映女性群体的诉求,促进法律政策制定及执行的科学公正。
二是各级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以及女党员和党代会女代表比例。政府部门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决策的重要机构。女性在政府领导班子、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参与状况,是反映妇女参政水平的一个关键维度。提高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及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将有力促进女性在管理和决策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中国共产党女党员和党代会女代表比例也是反映女性参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女党员的培养和发展为女干部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是女性参与基层民主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状况。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重心。女性在城乡基层民主管理、企业民主管理以及社会组织中的参与状况,是反映其政治参与水平以及政治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
针对主要目标,新妇纲提出十条策略措施,涵盖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制度环境、支持性举措以及妇女的参政意识与能力提升等不同层面:通过完善法律政策规划等,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聚焦妇女参政的难点问题,采取积极的推动措施;通过教育培训、重点培养、交流锻炼等多渠道提升女性参政意识与能力。
三、主要亮点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新妇纲编制充分考虑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时代特点,进一步丰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内涵,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设了提高中国共产党女党员比例以及各级党代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的目标。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发展女党员工作,近十年来女党员比例稳步提高。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更加重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2019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在这一背景下,加大基层女党员发展力度,对于推进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是增设了提高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比例的目标。事业单位是女性从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女性在其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据统计,2017年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已经达到47.8%,尤其是小学女教师比例达67.2%。目前,我国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女性比例仍相对偏低。提高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不仅有利于提高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也有助于我国科教文卫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增设了提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的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具有领导地位,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要求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可见,农村基层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既是衡量妇女参与农村基层管理程度的核心指标,也是影响村委会中女性比例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同样地,社区党组织成员和书记中的女性比例也是衡量妇女参与社区管理程度的核心指标,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增设了支持女性参与社会组织的有关目标。近十年来,国家日益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全面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女性参与社会组织的人数和比例提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女性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比例与女性在社会组织中的比例不相适应,女性社会组织发展也存在诸多困难。新的形势下,支持女性参与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对于拓展妇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渠道、提升参与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