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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两纲”解读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途中推动妇女走在经济发展前列

发布时间: 2021-11-02 文章来源: 中国妇女报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经济权益。10年来,妇女受教育程度和自身素质显著提高,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超过60%的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妇女非农就业比重提高了16.5个百分点,越来越多的妇女投身新产业新业态和创业活动中,在业女性的经济收入大幅增长。妇女的经济地位在决战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得到进一步提升,妇女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半边天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深度参与经济活动使妇女的素质不断提高,渴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创业,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目前,我国城乡、区域和不同妇女群体间参与经济发展的机会还有较大差距,妇女就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部分女性就业竞争力相对较弱,部分妇女土地财产权益的保障仍面临现实困难,我国妇女参与经济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在新发展阶段更高水平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下简称新妇纲)坚持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坚持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在妇女与经济领域从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改善妇女就业结构、缩小男女收入差距、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改善妇女职业卫生安全、增加农村低收入妇女的经济收入等方面提出了9项主要目标、13项策略措施。

(一)促进妇女高质量就业创业。新妇纲提出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优化妇女就业结构,促进女性人才发展等目标。为落实促进妇女就业创业的目标,新妇纲提出了完善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妇女就业的人岗对接;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增强新业态吸纳妇女就业的功能;加大帮扶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就业;强化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对妇女创业的支持,特别是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等策略措施。为落实改善妇女就业结构相关目标,新妇纲提出了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升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妇女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提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扩大农村妇女转移就业规模等策略措施。

(二)保障妇女各项劳动权益。实现劳动权益是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此,新妇纲提出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保障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健康等目标,并提出相应的策略措施。一是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惩处招聘、录用环节的性别歧视,通过督促行业企业自律自查自纠、劳动保障法律监督、诉讼等途径,推动消除晋职晋级、职称评定、职业退出等各方面的就业性别歧视。二是保障生育妇女合法权益,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新妇纲提出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权益保障等支持,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三是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规范相关企业订单分配、考核指标、劳动报酬支付等行为,将灵活就业妇女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女性的劳动权益。此外,还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防护和职业健康监督保护,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三)关注重点群体参与经济发展。为保障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新妇纲提出了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增强低收入妇女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妇女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等目标。为落实这些目标,提出了相应策略措施。一是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个案给予执法和司法监督及干预保护。二是扶持发展适合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帮扶车间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三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积极发挥妇女的作用,鼓励支持农村妇女参加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针对妇女特点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女农民和女性农村实用人才、女性创新创业带头人,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产业。对进城务工妇女,依法保障其劳动权益,促进其在城镇自愿有序落户,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