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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如何落地】“家事”上升为“国事” 政府应依法履责

发布时间: 2021-11-23 文章来源: 中国妇女报

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政府在其中承担重要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家庭教育立法专家顾问罗爽在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说,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政府应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管理、供给和支持。具体履行六大职责: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完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保障体系,培育和监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支持和服务特殊困境儿童群体家庭。

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在罗爽看来,要着力落实妇儿工委对各部门家庭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四项职责,完善联席会议、沟通交流、联络员、信息反馈、督导检查、考核问责等工作机制,推动各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政府的“双减”责任。罗爽告诉记者,要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重点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等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关于完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罗爽认为,应把握两个重点:一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搭建覆盖城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的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充分发挥线上优势,提供更具可及性、便捷性、互动性、有效性的指导服务,助力指导服务不均衡问题的解决;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新设机构、行政委托等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确保其具备规章制度、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能够切实承担三大职责,即指导辖区内的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罗爽说,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顺利开展提供四方面的保障:一是政策保障,包括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制定省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二是经费保障,应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三是人才保障,可依托家庭教育培训基地,发展立足当地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同时通过健全家庭教育志愿者注册平台、完善志愿者和志愿团体培训激励制度等举措,加强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四是资源支持,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

关于培育和监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罗爽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完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登记管理制度、年检年报制度、质量评估制度、黑白名单制度等监管制度。

家庭教育促进法特别关注到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面临较多困难。罗爽说,按照法律规定,应从两个方面支持和服务特殊困境儿童群体家庭。一方面,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对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家长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应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站、儿童之家等阵地,健全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综合信息台账和日常动态登记报告制度,鼓励和引导专业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精准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引导家长积极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